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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2 11:58:00    浏览次数:     
(2016年11月7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是安徽省公办综合性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校前身是安徽艺术学校,创办于1956年,2003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勤奋、感悟、励志、创新”的校训,肩负着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艺术,培养艺术类专门人才的重任,根植于安徽丰厚的文化土壤,孕育了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办学特色,成为安徽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目前,学院以建设“国内一流艺术职业院校”为目标,提升内涵与拓展外延并举,不断提高学院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在稳定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及学院自身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安徽省教育厅领导的全日制、多学科、艺术类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学院现有的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中专(高职)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4000人左右。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执行国家有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办学。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坚持改革创新、质量至上、服务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促进安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学院倡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的办学理念,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专业建设的龙头作用,以教学、科研和文化传承创新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等艺术职业教育为主体,兼顾中等艺术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并承担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任务。
    第五条 学院确立“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文化素养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和地区相关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基础扎实、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技能型艺术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六条 学院明确“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服务文化强省建设,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安徽文化特色,优势明显、国内一流高等艺术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原则,健全严谨有序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发挥专家教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作用,民主参与管理学院事务。
    第八条 学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崇尚科学、学术自由的氛围,形成尊师爱生、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
    第九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名称:中文名称: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中文简称:安艺;英文名称:Anhu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Art;学院网址为http://www.artah.cn/。
    第十一条 学院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16号(法定注册地址);丹霞路校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8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是安徽省教育厅。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管理、考核学院领导班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四)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统筹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各种相应的权利。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及推广活动,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制度等改革方案,拒绝其他组织或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教科研、社会实践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科研、社会服务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要求。
(三)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四)向学生提供学业成绩等教育教学信息,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学费。
(六)依法接受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依法接受对学院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党委
    第十七条 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与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院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管组织、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机构组织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等。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各党委委员,以便做好准备。凡须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与党委办公室联系。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党委会不予讨论。
(二)对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召开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倾向性方案,方可列入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情况下,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请假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党委会议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在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五)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大问题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会的分工具体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会报告。因故未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传达。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院行政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或由院长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决定、院党委的重要决议,讨论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和重要措施,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创新、艺术实践与社会服务,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艺术实践与社会服务计划,检查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科技成果、艺术实践与社会服务效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以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及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集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
(六)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工作方案,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学院领导参加,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紧急程度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三)会议议题由院长审定。议题审定后,应提前1至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应参加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人员;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部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是: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专业、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内由所在系(部)、处、室推荐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15人以上组成,委员主要以学院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院外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到会成员2/3正式人员通过为准,并报告院长办公会。并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党政工作机构、业务机构和监督机构。各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履行管理职责。随着学院发展和办学需要,将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分别协调和处理党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务。
    第五节 系(部)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是系(部)的政治核心,支部书记主持系(部)党的工作;系(部)主任主持系(部)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系(部)有关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系(部)的基本职责:
(一)根据学院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方案及年度招生计划,拟订本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场地建设等规划,并具体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研、社会实践与服务,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经学院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五)依法管理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系(部)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师生的奖惩,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就业推荐;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系(部)设立与专业设置相协调的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与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 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院领导下,按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选举学生会;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提议并经2/3以上代表同意,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院各级团组织的基本序列为学院团委、系团总支、班级团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院团委设书记1人主持工作,设立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等机构。
(一)团的组织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进行,切实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团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团的委员会要发扬团内民主,活跃团的生活,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建立健全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五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坚持把教学工作作为学院的中心工作,把教学基本建设放在优先地位。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现代人才质量观,完善教育质量管理体系,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综合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和专业内涵建设,加强院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构建与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实施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紧密围绕人才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以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手段以及考试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工作,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完善考核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加强实践环节和艺术技能的培养,形成高职教育和艺术院校的教学特色。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课程管理制度,学生经过在校期间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可以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同时,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鉴定,可以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五十八条 学院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和师德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第五十九条 学院引导和支持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六十条 学院各类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院现开设音乐表演、戏曲表演、舞蹈表演、表演艺术、美术和艺术设计等19个专业(其中省级特色专业2个),构建了音乐、戏剧、舞蹈、美术、影视艺术、艺术设计6大专业群。学院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增设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需经系(部)和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专业建设的龙头作用,按照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的要求确定专业发展目标,不断加强建设,带动学院整体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依据专业建设规划,构建国家级、省(部)级、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院引导教研室围绕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设施条件、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科研与推广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科研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依托专业人才密集的优势,合理地配置科研资源,大力开展艺术学科研究和推广服务,发挥科研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围绕专业发展规划和文化成果产业化发展战略,针对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注重不同专业领域的交融和集成,鼓励多专业结合,加强重点实训基地建设,突出应用开发,促进成果转化,拓宽服务面向。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筹规划、分头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次管理的科研工作体制,实施激励性的科研政策,鼓励、支持并有效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各级各类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申报,不断提高艺术学科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第七章 社会实践与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托艺术人才密集、专业齐全等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艺术培训等服务活动,组织实施产学合作,促进文艺成果转化,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提供多层次的服务,提高文化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社会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化、知识产权等政策法规,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七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艺术实践以及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一条 教职员工是人才培养的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七十二条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参加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发表科研学术成果,在院内外进行学习进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提出专业建设发展、教学管理的建议和意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院给予的奖惩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修养,为人师表;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自觉履行教师聘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学生的创造精神,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院应履行下列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教材、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不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促进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支持和鼓励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学工作量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以机构编制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分配机制改革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增强学院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和科研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各级职务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院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学位和相关能力。
    第七十八条 学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聘用或合同制。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以人为本和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育人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学院定期对以上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续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九章 学生与学生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八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毕业生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对学院给予的奖惩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各项费用;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八十三条 学院加强学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以及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章 经费投入与支撑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十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九十一条 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院按照“合理配置、效率优先、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实施对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和实训基地各项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审人员,依法对国有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实际情况着力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九十六条 学院努力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积极建设先进的信息化校园,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九十七条 学院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为学院办学提供服务保障。学院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建立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体系。
第九十八条 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实行夜间总值班制度,保护师生员工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
    第九十九条 学院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章 校徽、校训、校旗
    第一百条 学院中文校名字体采自鲁迅手稿集字。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校徽图案为:汉字“艺”造型。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的校训为“勤奋、感悟、励志、创新”。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图案由校名和校徽组成。校名、校徽字体为黄色,校徽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名位于校旗下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和细则。各系、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可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