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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修订后的《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00:00:00    浏览次数:     

合教许章字〔2016〕13号

    申请人: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88599556N
    法定代表人:张云
    申请事项:核准修订后的《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申请人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局提出《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本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授权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的修订,主要涉及章程内容的变更。经本局核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内容的变更符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要求。本局认为,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的修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同意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的修订,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请你院在校内公布。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院、科学发展。


  
合肥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章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