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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30 15:13: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学生处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是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力,并履行应尽义务的组织,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院学代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学生处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院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院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六)院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七)院学代会有权罢免院学生会主席;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院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和院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代会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
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  院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院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院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院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院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  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代会委员会行使院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院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院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院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通过院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院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院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院学生会主席及各系提名的副主席人选;
(二)任免有效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院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三)审核学生会日常工作经费,监督院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院学生会工作,有权对院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听取院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院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