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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30 15:09: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改革,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工作报告,院务公开工作和学院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分配与奖惩规定,“三育人”工作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出售与住宅区管理办法,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上级主管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参与学院党政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考核测评和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左右确定,凡依法与学院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人翁责任感强;
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院、爱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乐于奉献,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应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团结意识和参政议事能力,关心支持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活动;
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善于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教职工的要求,主动、科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属选举部门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工人、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部门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退休、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情况而造成代表名额出缺,或代表不能履行职责的,选举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替补。
教职工代表任期中在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部门所属代表团活动,调出部门所属代表团亦不再增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副团长及代表团秘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管理的基本知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学院的决定与决议,认真履行职责,多做贡献。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前任学院领导、离退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安大基层组织负责人 、学生代表等为特邀代表,还可以邀请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领导、各中层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列席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换届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参与学院的管理与监督。执委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中的学院党、政、工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执委会成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参政议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执委会成员接受代表的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执委会成员,教代会有权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召开时间一般定于春季开学的第二周。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组织及教代会执委会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执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及其执委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在执委会中产生,必要时也可以吸收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与教代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执委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过实际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提案的征集,由工会工作机构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通知;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会议报告。
教代会的活动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工作机构同时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完成教代会及其执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现象发生,教代会及其执委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