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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7 00:00:00    浏览次数:     
皖艺学字〔200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安心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增长才干,并获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行业和专业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有损人格、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公德、危害社会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该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实施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照顾,以帮助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通常为每周6小时,特殊情况每周不能超过8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校外原则上由接受勤工助学的单位和部门支付。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付给相应的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校内固定工作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结合每月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支付,月标准200元;临时性工作,一般工作量大,任务急,工资标准5元/小时。
  第九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支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支付学生的报酬,用作表彰和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以下简称“中心”)具体工作,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1、 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人才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建立相关信息库,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4 、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5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评、评优与惩处工作。
  6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7 、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长远考虑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建设和发展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由中心综合考虑酌情安排工作。具体程序详见《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手续流程图》。
  第十二条  凡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根据部门提出的岗位要求安排学生,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欲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中心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并签订《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在中心的安排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校外学生家长欲聘用学生家教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有孩子页的户口本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中心严格审核相关证件,并签订协议书,在中心的安排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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