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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例及发放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修订版)

各专业系、处、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使此项工作能够真正帮助到那些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针对全日制在籍的大专学生。三年制大专学生在入学的第2年、第3年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七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7年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八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8年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2、国家励志奖学金针对全日制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专学生。三年制大专学生在入学的第2年、第3年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七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7年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八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在入学第8年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3、国家助学金针对全日制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专学生。三年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专学生在校期间均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在入学的第4年、第5年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七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在入学第6年、第7年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八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在入学第7年、第8年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三、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上一学年同时获得院级一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③无任何违纪行为。
    ⑤现在或曾经担任过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共青团、班级干部)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⑥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⑦凡在我院上一学年“励志杯”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而又同时符合其他评审要求的学生将优先考虑获得国家奖学金。
    ⑧在重要艺术赛事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如比赛为集体项目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主要演员。
    ⑨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⑩获得本年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要求: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过校纪处分,无违纪行为,无恶意欠费行为。
    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⑤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同时获得院级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⑦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奖。
    ⑧凡在我院本年度“励志杯”比赛中获奖而又同时符合其他评审要求的学生将优先考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可同时获得本年度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评审要求: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原则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无恶意欠费行为。
    四、发放办法
    ①国家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为一次性发放。
    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③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均采取银行卡、存折转帐方式进行。
    五、本条例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学院所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是党和政府关怀青年一代成长,关注弱势群体享受受教育的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希望各部门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组织部署此项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二一五年十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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