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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5 00:00:00    浏览次数:     

    为激发学生勤学苦练、积极进取,推动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促使学生成为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学院结合自身实际,特设学生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奖励对象、奖项、比例、数额

    第一条  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校优秀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该学年度总评成绩优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按下列比例和数额分配:
    一、一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人数的1%评定,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年1200元;
    三、三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年800元;
    第四条、特别奖设立为由政府部门下发通知,学院组织参加的赛事所获得的集体奖和个人奖,所有奖项要求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本奖项适用于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的在籍所有学生。奖金数额如下:
    1、在国际性的汇演、展览、比赛等活动中取得前三名,为学院争得荣誉,一等奖每次奖励8000元,二等奖每次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次奖励2000元;
    2、在全国性的汇演、展览、比赛等活动中取得前三名,为学院争得荣誉,一等奖每次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次奖励1200元,三等奖每次奖励800元;
    3、在省级举办的汇演、展览、比赛等活动中取得前三名,为学院争得荣誉,一等奖每次奖励1200元,二等奖每次奖励800元,三等奖每次奖励500元。
    4、在市级举办的各项艺术比赛活动中取得名次,集体每次奖励不超过800元,个人每次奖励不超过500元。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一年级学生不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条  奖学金的获得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举止文明,模范执行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四、学习勤奋,勇于创新,热爱自己所学专业,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生在该学年度的总成绩(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总和)择优评定的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同时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每门课程本学年两学期的考试成绩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成绩优秀;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每门课程本学年两学期的考试成绩总平均成绩都在80分以上,考查成绩在良好以上;
    3、学生会干部、班干、团干和寝室长可在其某一科成绩总评分上奖励5分。
    第六条  学生在该学年有下列情况者,学院将取消其奖学金的评选资料: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的;
    三、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的,无故旷操两次以上的;
    四、该学年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或有补考(不包括因公演出)现象的。

第三章  学生奖学金的组织领导与评定程序

    第七条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领导此项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部署的实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系由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评审小组由系主任、副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在九月初开始,九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评审小组首先以班级为单位按比例初评出获奖学生,然后将获奖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审核情况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最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发放奖学金资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批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填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处复印一份送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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