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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30 09:25:09    浏览次数:     





皖艺院〔2021165



关于印发《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学院日常经费支出,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20211011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1011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依据。严禁事后补办。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正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正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规定,并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单位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七条 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任务急、时间紧、路途远,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可能影响工作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费用,凭据报销。

第九条 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包括租车,下同)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事先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自驾车、租车理由出具说明,并经审批人审批。出差人员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及发生交通事故的费用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部分自理。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需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如因住宿地点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或住宿清单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执行省财政厅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或已报销租车费用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的,学校不予报销;食宿费自理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上述培训学习,举办方要求在校住宿的,在校学习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食宿费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按规定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十九条 凡经学校批准,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短期进修、社会实践等,其往返途中(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外出期间的住宿费和相关补贴,挂职锻炼和支援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短期进修、社会实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入院治疗前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七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据实凭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实习、实践等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比赛、会议等活动的,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实行打卡发放。

实习指导教师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在合肥市进行学生实习、实践等活动,实习指导教师及学生确因活动需要住宿的,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凭据报销,房费应控制在住宿费标准定额的50%以内。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必须填写《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差应互签审批。

工作人员报销调动工作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旅费,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费用从科研经费列支,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工地、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以上情况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可按其职务(职称)的标准,按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从事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办。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租车费从差旅费中列支,无差旅费预算的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除前述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外,在合肥市(不包括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出差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 自带车辆费用报销参照《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自驾车费用报销规定》(皖艺财〔20207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机票、船票、车票等)支出按规定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打卡发放。

第三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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