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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7 11:17:25    浏览次数:     

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学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安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形式。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第三条  谈话范围及对象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校党委任命和聘任的全体领导干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纪委书记谈话,正科级干部由纪检监察处负责人谈话,副科级干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纪委书记统一组织谈话。

(二)提醒谈话的对象为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有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党员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上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二)提醒谈话

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其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诫勉谈话

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针对谈话对象在党纪、政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限期改正,对改正错误的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谈话方式。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在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二)提醒谈话名单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处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谈话人要列出谈话提纲。

(三)诫勉谈话名单决定后,由纪检监察处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纪检监察处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按程序进行报批后,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要在一周内就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整改的措施、整改的期限向校纪委写出书面报告。对经过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按程序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谈话要求

(一)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谈话后双方要签字。

(二)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归档备查。

(三)谈话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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