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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introduction

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7 11:17:38    浏览次数:     

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选举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请示。

第七条 听取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校纪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立和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决定召开并主持,当书记不在校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纪委全委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开会。讨论决定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执纪审查工作以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均应予以回避。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应由纪检监察处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纪委全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问题一般不能临时动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拟提交纪委全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应在会议前呈送纪委书记审定。

第十七条  讨论议题时,先由有关人员对议题作必要说明。委员和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由主持人决定,纪委全委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表决时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不宜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纪检监察处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决定时,必须经纪委全委会复议同意。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工作纪律。会议记录由纪检监察处指定专人保管,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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