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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2 13:48:49阅读次数:

皖艺院〔2019〕173号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计算机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并具体执行。
    第四条 各系(院、部)、各部门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工作,对本部门网络进行监督管理;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络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主干网与部门子网
    第五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和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中心。计算机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六条 部门子网由各入网部门负责在校计算机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计算机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部门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部门子网须经信息管理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子网,计算机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七条 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 需要扩充部门子网的部门应向计算机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计算机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 入网部门应由部门网络管理员统一向计算机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机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计算机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计算机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帐号,应向计算机中心提出申请,由计算机中心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相关系统上开户并办理有关手续。计算机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试行)》。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点或与BBS类似的交互式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计算机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站点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计算机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计算机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七条 计算机中心和各入网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计算机中心、入网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
    第二十条 所有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络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计算机中心拟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如需变动,同样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由计算机中心管理。
第七章 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守则的行为,计算机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计算机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帐号、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部门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图书馆(计算机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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