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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28 00:00:00阅读次数: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规划、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倡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研究和决策水准,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艺术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所在系(部)、处、室推荐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13―21人组成,委员主要以学院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院外专家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主要专业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组成,应覆盖我院主要专业学科领域与重要方向。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4、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学院学科分布情况,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相应的学科组,可吸纳在职、退休教师及校外专家参与;各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讨论产生,学科组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成员一般不作更换;期满后适度调整委员人选并按程序进行增补。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或多名,办公室主任1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相关业务事项,按事务归属分别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专业系部等职能部门办理。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出缺时,可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某一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本届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学术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客观因素一年以上无力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对学术科研问题进行审议,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全程回避。
    第十六条  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临时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副主任可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审议新专业的设置和全院的教学、科研计划。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学术、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认定及其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的专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提出评议性意见;向学院或上级部门推荐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优秀青年和有学术造诣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审查、评议、推荐各类科研和教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议学院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和学术论文,对有关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为职称评聘工作提供咨询及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全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推动我院学术交流以及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二十五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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