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文件 >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5 09:54:00阅读次数: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取证等日常工作。
       三、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不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贬低他人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三)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人劳动成果。
      (五)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或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调查: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情况作认真记录,及时通知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并在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的予以正式立案。举报内容涉及到的相关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专家组进行调查取证。专家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专家组应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参与调查人员要符合相关回避制度。
     (四)专家组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调查报告,对证据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调查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将调查结论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人15日内如对调查结论均无异议,视同认可调查结论。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15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并提出复议理由和证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对证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论形成最终调查结论。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根据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职务聘任、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等;
   (三)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由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招生热线

专业客服为您解疑答惑
0551-6465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