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组织机构 > 行政机构 > 学生处 > 规章制度 >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5 00:00:0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联系教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素质,强化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的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干、团干、寝室长,旨在通过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帮助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完善。
    第四条  对学生干部采用量化考核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并根据学生干部的考核情况,不定期对有关学生干部进行任免。

第二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五条  在老师的领导下,学生干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严以律己,在各方面成为同学的榜样,要团结同学,与同学打成一片,经常与老师取得联系。
    第七条  学生干部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团组织和学生会各部的工作。
    第八条  勇于创新,注意办事效率,能守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评比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每学期考核一次。学业成绩方面,要求该学期学生干部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总成绩在其所在班级的前十二名,并不允许有任何一门课程补考。
操行方面,不允许有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及其他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条  对不符合学生干部素质的学生干部进行任免;对表现出色的学生干部进行招聘。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干部,一律予以免职: 
    1、学生干部在早操、课堂、晚自习、查铺等学生操行情况的检中,不以身作则,实事实是者;
    2、学生干部在卫生检查中,敷衍了事,学生干部在校内见到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不敢于上前劝阻,不及时记录汇报者;
    3、学生干部在执勤时,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私自行动者;
    4、学生干部擅自使用特权,在工作上不能做到人人平等、积极进取、勇于奉献者;
    5、有严重的旷课、晚归、夜不归宿现象,有补考和其他违反校纪的行为者。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院学生会按校学生会干部人数的10%评定,系学生会按系科学生会干部人数的5%评定,其他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每班1-2名。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标准如下: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的要求;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有突出的工作成果;
    4、富有创新精神,个人发展全面,办事效率较高;
    5、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6、所在班级、所在寝室在学院的各种考核评定中,不能有受到批评或被评为最差的现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流程为:经班主任推荐,专业系考核,学生处、团委审核,由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处可以在本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学生干部量化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O一0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推荐

招生热线

专业客服为您解疑答惑
0551-6465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