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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20 00:00:00阅读次数:

      根据《安徽省选聘第三批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简称“选聘工作”,下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选聘工作的重大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战略举措,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有利于锻造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有利于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崛起进程、构建和谐安徽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我院专科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获得院(系)、校(含校直部门)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心理健康。

      三、大学生“村官”任职和政策待遇

      大学生“村官”原则上回原籍所在县(市、区)的村任职。对于入围人数相对较少的县(市、区),可由有关省辖市根据县(市、区)需求和选聘对象意愿,从入围人数较多的县(市、区)进行调剂。大学生“村官”不安排在其家庭所在村任职。

      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在村任职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可自主择业。

      大学生“村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

      收入水平,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统一打卡发放。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承担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另按选聘生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由各县(市、区)发放到个人。聘期满三年后,留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和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期满留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须签订续聘合同。

(2)在村任职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直至聘期结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3)对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和缴纳的学费,实行财政代偿和补偿政策。

(4)到2010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岗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在村任职2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报考公务员和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门笔试科目增加2分。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有编制、工作需要的,可直接补充任职满三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大学生“村官”。

(5)在村工作表现良好、连续三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7)大学生“村官”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或随高校派遣通知一起转至任职村所在县(市、区)。

      四、选聘工作时间和程序

      1、希望各系根据要求加强对选聘工作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学生通过省内有关媒体和安徽农组网、安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等网站了解详细情况,确保选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9日9:00至6月19日16:00,参加选聘工作的学生可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

      3、各系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以文字形式于2010年5月28日前报至学生处。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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