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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30 09:28:08阅读次数:





皖艺院〔2022182



关于印发《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经20221125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2022年121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前提和依据,是学院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契合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加强收入组织工作,确保学院各项收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组织到位。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切实保障合理支出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学院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科学公正配置资源。强化政策导向,统筹资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四)规范透明、注重绩效。规范预算管理,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硬化预算约束,不断提高预算透明度,实施绩效管理,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学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发挥预算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控制作用。

(一)学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预算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审议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与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开展决算与绩效评价工作。

(二)学院财务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各预算执行机构提出的预算建议草案;及时、准确编报学院的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批复,分解预算指标,监督预算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和绩效评价;按照规定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学院其他部门是预算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编报本部门预算执行方案和用款计划,履行预算执行责任;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学院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预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意见,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组织开展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所有收支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本部门工作任务,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合理预计各项收支,做到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结合事业发展需要,以零基预算为基础,综合运用标准定额、固定预算、弹性预算等多种方法编制预算。

学院应当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强化中期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第九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学院预算编报要求,结合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对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测算后报送至财务处。涉及专项任务的,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财务处

(二)财务处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申报材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拟定各类预算经费控制额度建议数。经预算委员会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预算编制控制数,及时下达至各部门进一步进行细化。

(三)各部门应结合申报及审核情况在预算控制数内调整并细化经费支出内容和经济科目,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处汇总编制全院预算及草案。

(四)财务处对院内预算编报情况进行汇总,结合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部门预算控制数,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前提下,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统筹安排事业发展资金,编制学院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委员会研究,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年度预算编制相关情况。该方案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由财务处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同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以校内年度预算方案为基础,编报学院下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科学合理,既要结合上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又要考虑当年增减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在确保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发展,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在职人员工资、社保、津补贴、绩效工资、公积金与提租补贴和离休费、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等工资保障性项目预算,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与规定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由学生处编制;其他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各部门日常运行、维护运转等预算,由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专项支出。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明确建设内容、经费额度及绩效目标,做到依据充分、方案合理。

项目资金按照“财力可能、发展需要”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学院应规范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其中:工程类单项资金60万元及以上的,由总务处、采购管理部门、建设参与部门、预算申报部门等参与论证;货物、服务类单项30万元及以上由总务处、采购管理部门、预算申报部门等参与论证。未论证通过的项目支出不予纳入当年校内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需合理安排预算准备费,以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凡涉及采购内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牵头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牵头部门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而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方案细化分配到位(含政府采购预算),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切实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统一的财务制度,按照预算批复规范经费使用,加强内控管理,保障支出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及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院长对学院预算执行负责,分管院领导是其分管范围内学院层面预算执行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草案。

第十九条  预算经费年度结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结转下年使用,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原则上由学院收回后统筹安排;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适当缩减支出预算。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年度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财务处汇总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预算管理部门追加、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调减通知后,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按规定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算准备费的,应按下列权限执行:

10万元(不含)以下由院长审批;10-20万元(不含),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20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财务处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严格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院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将学院年度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形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表、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  为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工作质量,财务处应认真做好以下年终财务清理工作:核对预算收支数据;清理应收应付款项;计提各类基金;清查财产物资;做好对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的各类收支报表;年度财务收支分析及财会工作总结报告;其他需要披露和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优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学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实施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绩效的初评工作、自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管理应遵循“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安排项目的绩效目标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科学设定,省教育厅统筹分配的有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产出及效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进一步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强化预算执行与支出效益考核结果利用,实行预算经费安排挂钩的办法,对预算执行进度较快、支出效益较好的部门,学院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存在预算执行不力造成当年预算无法执行、支出效益不高等问题的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将适当扣减甚至停止安排该部门项目经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预算与决算信息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税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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