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艺院〔2022〕32号
关于印发《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经2022年3月7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2022年3月7日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各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院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部门自觉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每年的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实行财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本部门教职工及学院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学院财务工作。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条件具备时,学院可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学院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和一切经济往来活动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处意见。
第九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应当由学院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遵循综合统筹、以收定支、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坚持“保重点、保民生、保人员支出”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力可能,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编制。
预算中凡涉及学院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同时编制采购预算。
支出预算中新增项目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申报的预算需求,以及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充分听取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支出、教学科研经费支出以及学院各项保障性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出学院预算草案,并将学院预算草案先后报经学院预算专题会议、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审议,并经最后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校长签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预算项目、内容和扩大支出范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因政策性原因或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在有经费保障的条件下,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决算是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应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院收入来源。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 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对于违规部门和个人,将按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支出类别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规,经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项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均为大额资金支出。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立项后安排,20万元以上的经校党委会审议立项后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应均由财务处草拟或参与草拟,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学院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再签署,并将副本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财务处负责对学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学院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等手续,任何部门不得自制、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结余,应当予以收回,下一年度确需继续使用的,通过预算重新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定价值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学院采购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于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院系和专业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根据财务分析指标对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进行分析,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问责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
学院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接受全体教职工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主管财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者,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