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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30 09:27:11阅读次数:





皖艺院〔2022170



关于印发《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学院日常经费支出,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20221121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2022年1123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学院公务支出透明度,规避现金使用风险,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7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学院教职工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的流程向指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申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开卡的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财政一体化转账的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公务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  学院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申请开立公务卡的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各部门、二级学院整理汇总并填制汇总表后,交学院财务处。学院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公务卡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由学院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学院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公务卡申请人原则上因为学院在职在编人员。院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申领公务卡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部门聘用及第三方人员不得申领公务卡。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院财务处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相关信息。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由于公务卡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凡有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动情况发生,学院财务处将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也可用于持卡人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消费POS凭单)。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方式,及时查看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依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财务报销流程等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和公务卡报销登记表,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及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消费POS凭单),履行审批手续后送达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学院公务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原则上无现金支付。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教职工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不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支出,应优先选择转账汇款。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不再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政府收支科目编码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302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302

5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6

302

6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7

302

7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8

302

9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9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10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1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2

302

15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3

302

16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4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5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6

302

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7

302

39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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